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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8 点击量:
第一条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第六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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